马来西亚宪法和各州宪法规定,联邦议会和州立法议会的选举最迟必须5年举行一次。
在国会解散后,各州应在60天内举行议会选举,东马两州因交通不便,可在90天内举行选举。
新产生的国会应在上届国会解散后120天内举行会议。
总理可提前向最高元首要求解散国会进行大选,也可因议会对总理投不信任票而导致解散国会。
各州首席部长(或州务大臣)也可向本州苏丹或州长提早解散州立法议会,举行州选举。
议会及州立法议会的选举可以同时或分别进行。
选举委员会 宪法规定,马来西亚的选举指导机构是联邦选举委员会,其他职责是“依照联邦法律的规定进行议会及各州立法议会的选举,并编制与修订选民名册”。
选举委员会应每隔几年(至多不超过8年)对联邦及各州的选区划分进行复查,并根据需要变动。
选举委员会得制定选举法规,但其有效性必须受联邦宪法的约束。
选举委员会的组成:选举委员会由最高元首在征询统治者会议意见后任命的主席、副主席各1人、委员3人组成。经最高元首批准,选举委员会得按自行规定的名额和应聘条件及限制聘用雇员。所有公共机关均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协助选举委员会执行职务。
选举委员会在审查选区时,最高元首可以从联邦政府官员中选定2名具有地形和人口分布专门知识的人士供选举委员会咨询。
选区划分,宪法规定,联邦选区与州选区均按每一选区选举一名医院划分选区。
选区的划分与复查应遵循下列原则:
(1)为使全体选民都有合理方便的投票机会,选区不宜跨州划分;
(2)在选区内设立必要的登记和投票实施方面,必须注意行政上的方便;
(3)州内每一选区人数大致相等,考虑到乡区选民联系不方便,应对选区的面积采取权衡的方式处理;
(4)必须注意随时变更选区所造成的不便,同时注意保持地方间的联系。 选民的资格 宪法规定的选民资格为:年满21岁的马来西亚公民,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次选举中在一个以上的选区投票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取消其选民资格:(1)因心智不健全而被拘留,或正在服刑中;(2)在选举目前曾在英联邦的任何地区既定罪,被判处死刑或12个月以上的监禁者。
1 comment:
我看你可以去搞政治了啦...你去参选啦!!我一定投你的啦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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